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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西风景园林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Xi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缩写:GXSL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西区域内从事风景园林及相关领域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全区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全区广大园林工作者按照百花齐放、百花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专业学术活动,总结交流经验,搞好科普工作,提高科技水平,促进本行业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为推动和发展广西风景园林建设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专业学术交流和竞赛活动,组织有关专题讨论。内容包括: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研究;城市绿化与环境保护研究;园林植物的引种驯化、繁殖栽培和病虫害防治研究;园林结合生产与经营管理的研究以及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研究等。

(二)普及园林科学技术和园林艺术知识,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及时总结交流经验,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三)贯彻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广泛搜集和汇编国内外园林先进技术资料,定期出版学术刊物。

(四)加强与兄弟学会的协作与联系,协助行政部门组织专业对口考察学习和交流活动。

(五)开展园林咨询服务,经常反映会员对风景园林建设方面的意见和要求,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参考。

(六)本会每年不定期发布广西风景园林行业资讯,由学会理事长、秘书长组织协调有关会员单位轮流编印。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由单位或个人志愿提出书面申请;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除上述条件外,其中:

1、单位会员:从事风景园林业务的生产、管理、科研、设计、施工和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内有意并符合个人会员条件的个人,自动成为本会会员。

2、个人会员: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干部职工;

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干部职工;

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从事风景园林建设管理工作多年的领导干部。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研究并请示领导后下达接纳文件;

(三)由秘书处负责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订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或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凡是有换届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会前15天常务理事会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和人数进行确认,并经监事会审核。凡选举、制定或修改章程和会费标准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是:

常务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工作,并成立换届筹备小组,提前三个月以上开始落实换届选举的各项筹备工作。

换届筹备小组成员3至20名,由常务理事会确定,组长一般由会长担任,会长不便担任的,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换届筹备小组应在充分征求会员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换届工作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监事会负责监督换届筹备工作。特殊情况下,监事会可根据章程要求,督促召开理事会成员会议票决产生换届筹备小组负责人。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传达上级学会重大会议和重要文件精神;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六)、()()()(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常务理事扩大会议,邀请部分理事或行业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组织协调能力强,在业界有较大影响,群众基础好;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四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五)监督本会领导成员工作,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决议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六)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审计;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广西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本《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1/2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注销登记、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章程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21228日广西风景园林学会第六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